【负责人解读】自然保护地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解读《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2-28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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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和依据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施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随之进行了修改,两者明确规定: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不得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并禁止以食用为目的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2019年5月21日实施的《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管理办法》与上述法律法规不相适应,迫切需要进行修改。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修订工作,我局在对安庆、黄山等地基层林业执法的情况进行调研,并听取了有关人工繁育单位意见基础上,形成《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书面征求了16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4条,其中吸收采纳3条,1条未采纳。经认真修订后并经局长办公室会审议形成《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管理办法》共14条。与原《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管理办法》相比,修改10条、删除2条、增加1条。

    一是第一条增加了《决定》作为立法依据,严格贯彻落实禁食陆生野生动物要求。二是第三条调整了第二款“野生动物的种源来源合法”与第三款“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的顺序,突出野生动物保护优先原则;第四款增加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国土空间规划”,明确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选址及建设等方面应符合生态环保和土地利用要求;第五款将“不得虐待野生动物”修订为“不以食用为目的”,落实《实施办法》有关条款,倡导促进生态建设,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三是第六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四款“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虐待野生动物”,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条款,尊重和保障野生动物生存权利。四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规定,删除第十二、十三条,及第十四条有关行政处罚表述,其他条款序号依次调整。五是增加了一条解释条款。六是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将原来“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林业主管部门”,表述更准确。七是第十二条删除可以依法注销其人工繁育许可证”表述。八是第十五条将“公布”改为“印发”,表述更准确。

    四、主要目的

    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及时根据上位法对林业局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加强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管理,规范人工繁育单位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加强对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被许可人的事中事后监管。

    五、创新举措

    一是增加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相关内容,严格贯彻落实禁食陆生野生动物要求。

    二是增加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国土空间规划”表述,明确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选址及建设要求,更加突出生态文明保护。

    三是删除有关行政处罚条款,避免与上位法中有关处罚的重复性表述,更大限度保障人工繁育单位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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